日期:2011-07-03 17:49
务、海关、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予以协助。 第二十三条监察机关根据检查、调查结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监察建议: (一)拒不执行法律、法规或者违反法律、法规以及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应当予以纠正的; (二)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命令、指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政策,应当予以纠正或者撤销的; (三)给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需要采取补救措施的; (四)录用、任免、奖惩决定明显不适当,应当予以纠正的; (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