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日期:2011-07-03 17:49
下统称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产权登记。   第四条企业产权归属关系不清楚或者发生产权纠纷的,可以申请暂缓办理产权登记。   企业应当在经批准的暂缓办理产权登记期限内,将产权界定清楚、产权纠纷处理完毕,并及时办理产权登记。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产权归属关系办理产权登记。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按照产权归属关系委托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办理产权登记。   第六条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   第七条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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