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日期:2011-07-03 17:49
  (二)国有资本占企业实收资本比例发生变化的;   (三)企业分立、合并或者改变经营形式的;   (四)有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变动情形的。   第九条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各该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一)企业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二)企业转让全部产权或者企业被划转的;   (三)有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条企业办理产权登记,应当按照规定填报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并提交有关文件、凭证、报表等。填报的内容或者提交的文
4/7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10/04 20: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