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49
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和用户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负责对国际联网工作的检查监督。 第六条计算机信息网络直接进行国际联网,必须使邮电部国家公用电信网提供的国际出入信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建立或者使用其他信道进行国际联网。 第七条已经建立的互联网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调整后,分别由邮电部、电子工业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和中国科学院管理。 新建互联网络,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 第八条接入网络必须通过互联网络进行国际联网。 拟建立接入网络的单位,应当报经互联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