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
日期:2011-07-03 17:49
办理审批手续时,应当提供其计算机信息网络的性质、应用范围和所需主机地址等资料。   第九条接入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或者事业法人;   (二)具有相应的计算机信息网络、装备以及相应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具有健全的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和技术保护措施;   (四)符合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用户)使用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网络,需要进行国际联网的,必须通过接入网络进行国际联网。   前款规定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网络,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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