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
日期:2011-07-03 17:49
  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一九九六年九月四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测量标志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设置的测量标志。   第三条测量标志属于国家所有,是国家经济建设和科学研究的基础设施。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测量标志,是指:   (一)建设在地上、地下或者建筑物上的各种等级的三角点、基线点、导线点、军用控制点、重力点、天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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