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49
(二)在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烧荒、耕地、取土、挖沙或者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 (三)在距永久性测量标志50米范围内采石、爆破、射击、架设高压电线的; (四)在测量标志的占地范围内,建设影响测量标志使用效能的建筑物的; (五)在测量标志上架设通讯设施、设置观望台、搭帐篷、拴牲畜或者设置其他有可能损毁测量标志的附着物的; (六)擅自拆除设有测量标志的建筑物或者拆除建筑物的测量标志的; (七)其他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第二十三条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的行为之一,或者有下列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