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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
日期:
2011-07-03 17:49
权永久性测量标志并且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监督和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查询的。 第二十四条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1984年1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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