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
日期:2011-07-03 17:49
责管理海洋基础测量标志保护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量标志保护工作的领导,增强公民依法保护测量标志的意识。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测量标志保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对在保护永久性测量标志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八条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标准;   (二)选择有利于测量标志长期保护和管理的点位;   (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九条设置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应当对永久性测量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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