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
日期:2011-07-03 17:49
测绘工作的部门应当组织同级有关部门,根据全国测量标志维修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测量标志维修计划,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统一实施。   第十八条设置永久性测量标志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的测量标志维修规程,对永久性测量标志定期组织维修,保证测量标志正常使用。   第十九条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批准手续:   (一)拆迁基础性测量标志或者使基础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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