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49
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批准; (二)拆迁部门专用的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用部门专用的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应当经设置测量标志的部门同意,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批准。 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还应当通知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有关单位和人员。 第二十条经批准拆迁基础性测量标志或者使基础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支付迁建费用。 经批准拆迁部门专用的测量标志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