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水许可证制度实施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0
  第十八条取水许可申请经审查批准并取得许可证的,载入取水许可登记薄,定期公告。   第十九条下列取水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许可申请、发放取水许可证。   (一)长江、黄河、淮河、海河、滦河、珠江、松花江、辽河、金沙江、汉江的干流,国际河流,国境边界河流以及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河流等指定河段限额以上的取水。   (二)省际边界河流、湖泊限额以上的取水;   (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限额以上的取水;   (四)由国务院批准的大型建设项目的取水,但国务院水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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