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水许可证制度实施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0
下水严重超采或者因地下水开采引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   (三)社会总取水量增加而又无法另行水源的;   (四)产品、产量或者生产工艺发生变化使取水量发生变化的;   (五)出现需要核减或者限制取水量的其他特殊情况的。   第二十二条因自然原因等需要更改取水地点的,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二十三条对水耗超过规定标准的取水单位,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改进或者改正。期满无正当理由仍未达到规定要求的,经县级以人同政府批准,可以根据规定的用水标准核减其取水量。《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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