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水许可证制度实施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0
水许可不得转让。取水期满,取水许可证自行失效。需要延长取水期限的,应当在距期满九十日前向批准发放取水许可证的机关提出申请。原批准发放取水许可证的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予批准。   第二十七条持证人应当依照取水许可证的规定取水。   持证人应当在开始取水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年度用水计划,并在下一年度的第一个月份报送用水总结;取用地下水的,应当将年度用水计划和总结抄报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城市规划区内取水的,应当将年度用水计划和总结同时抄报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持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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