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0
应当装置计量设施,按照规定填报取水报表。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发放取水许可证的部门检查取水情况时,持证人应当予以协助,如实提供取水量测定数据等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发放取水许可证的部门责令限期纠正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一)未依照规定取水的; (二)未在规定期限内装置计量设施的; (三)拒绝提供取水量测定数据等有关资料或者提供假资料的; (四)拒不执行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发放取水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