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0
的部门作出的取水量核减或者限制决定的; (五)将依照取水许可证取得的水,非法转达售的。 第二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发放取水许可证的部门责令停止取水。 第三十条转让取水许可证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发放取水许可证的部门吊销取水许可证、没收非法所得。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取水,给他人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