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水许可证制度实施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0
、坝、跨河流的引水式水电站、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等取水、引水工程。取用自来水厂等供水工程的水,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下列少量取水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证:   (一)为家庭生活、畜禽饮用取水的;   (二)为农业灌溉少量取水的;   (三)用人力、畜力或者其他方法少量取水的。   少量取水的限额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条下列取水免予申请取水许可证:   (一)为农业抗旱应急必须取水的;   (二)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取水的;   (三)为防御和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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