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0
主管部门确定;对城市规划区地下水年度计划可采总量、井总体布局和取水层位,还应当会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八条在地下水超采区,应当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不得扩大取水。禁止在没有回灌措施的地下水严格超采区取水。 地下水超采区和禁止取水区,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划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城市规划区和城市供水水源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划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国务院水行政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