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0
措施; (八)退水地点和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以及污水处理措施; (九)应当具备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地下水取水许可申请、供水水源地的地下水取水许可申请时,须经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方可审批;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上述地下水的许可申请可以授权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发放取水许可证的部门应当自收到取水许可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对急需取水的,应当在三十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