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0
渠倾倒废弃砂、石、土地或者尾矿废渣的; (四)破坏水土地保持设施的; (五)有存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地流失的其他行为的。 第三条水土地流失防治区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实行水土地流失防治目标责任制。 第四条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立的水土地保持机构,可以行使《水土保持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土保持工作的职权。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批准的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专项资金,组织实施,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安排水土地流失地区的部分扶贫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