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0
金、以工代赈资金和农业发展基金等资金,用于 水土保持。 第六条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按国家、省、县三级划分,具体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 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可以分为重点预防保护区、重点监督区和重点治理区。 第七条水土流失严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水土保持中等专业学校或者在有关院校开设水土保持专业。中小学的有关课程,应当包含水土保持方面的内容。第二章预防 第八条山区、丘陵区、风沙区的地方人民政府,对从事挖药村、养作蚕、烧木炭、烧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