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日期:2011-07-03 17:50
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水土流失防治措施。第三章治理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国有农场、林场、牧场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下的坡耕地,按照水土保持规划,修筑水平梯田和蓄水保土工程,整治排水系统,治理水土流失。   第十七条水土流失地区的集体所有的土地承包给个人使用的,应当将治理水土地流失的责任列入承包合同。当地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监督承包合同的履行。   第十八条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水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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