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日期:2011-07-03 17:50
流失,可以由农民个人、联户专业队承包治理,也可以由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投资投劳入股治理。   实行承包治理的,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签订承包治理合同。在承包期内,承包方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承包治理合同转让给第三者。   第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负责治理。因技术等原因无力自行治理的,可以交纳防治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治理。防治费的收取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主管物价的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对水行政主管部门投资营造的水土保持林、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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