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日期:2011-07-03 17:5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务例》已经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国务院第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总理 李鹏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除外商投资企业和个国企业外,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本条例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   第二条下列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一)国有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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