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0
救济性的捐赠; (七)各种赞助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第八条对下列纳税人,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一)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需要照顾和鼓励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定期减税或者免税;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减税或者免税的企业,依照规定执行。 第九条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同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有抵触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 第十条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