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日期:2011-07-03 17:50
条例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十四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第十五条缴纳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第十六条纳税人应当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和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年度终了后四十五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决算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   第十七条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有关规定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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