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日期:2011-07-03 17:50
行。   第十八条金融、保险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财政部制定。   第二十条本条例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国务院一九八四年九月十八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和《国营企业调节税征收办法》、一九八五年四月十一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一九八八年六月二十五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国务院有关国有企业承包企业所得税的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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