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日期:2011-07-03 17:50
  现公布《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朱F基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权益,调整计算机软件在开发、传播和使用中发生的利益关系,鼓励计算机软件的开发与应用,促进软件产业和国民经济信息化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计算机软件(以下简称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   第三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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