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日期:2011-07-03 17:50
同另有约定外,未经该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修改后的软件。   第十七条为了学习和研究软件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理,通过安装、显示、传输或者存储软件等方式使用软件的,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第三章软件著作权的许可使用和转让   第十八条许可他人行使软件著作权的,应当订立许可使用合同。   许可使用合同中软件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的权利,被许可人不得行使。   第十九条许可他人专有行使软件著作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没有订立书面合同或者合同中未明确约定为专有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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