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日期:2011-07-03 17:50
的,被许可行使的权利应当视为非专有权利。   第二十条转让软件著作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第二十一条订立许可他人专有行使软件著作权的许可合同,或者订立转让软件著作权合同,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登记。   第二十二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外国人许可或者转让软件著作权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或者本条例另有规定外,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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