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0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软件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四条受本条例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并已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 第五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所开发的软件,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软件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行的,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软件,依照其开发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依照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条例保护。 第六条本条例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