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日期:2011-07-03 17:50
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   第七条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办理登记。软件登记机构发放的登记证明文件是登记事项的初步证明。   办理软件登记应当缴纳费用。软件登记的收费标准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章软件著作权   第八条软件著作权人享有下列各项权利:   (一)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对软件进行增补、删节,或者改变指令、语句顺序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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