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日期:2011-07-03 17:50
三条自然人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任职期间所开发的软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软件著作权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开发软件的自然人进行奖励:   (一)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软件;   (二)开发的软件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所预见的结果或者自然的结果;   (三)主要使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金、专用设备、未公开的专门信息等物质技术条件所开发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软件。   第十四条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   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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