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日期:2011-07-03 17:50
作者在分得原油时,即为取得收入,其他入额应当按参照国际市场同类品质的原油价进行定期调整的价格计算。   第十三条企业取得的收入为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的,其收入额应当参照当时的市场价格计算或者估定。   第十四条税法第二十一条所说的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公布的外汇牌价,是指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买入价。   第十五条企业所得为外国货币的,在依照税法第十五条规定分季预缴所得税时,应当按照季度最后一日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时,对已按季度预缴税款的外国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合计算
10/64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10/11 1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