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日期:2011-07-03 17:50
、海运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以其在中国境内起运客货收入总额的百分之五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八条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于其他企业,从接受投资的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可以不计入本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但其上述投资所发生的费用和损失,不得冲减本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九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下列各项不得列为成本、费用和损失:   (一)固定资产的购置、建造支出;   (二)无形资产的受让、开发支出;   (三)资本的利息;   (四)各项所得税税款;   (五)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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