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0
失; (六)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七)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八)用于中国境内公益,救济性质以外的捐赠; (九)支付给总机构的特许权使用费; (十)与生产、经营业务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条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向其总机构支付的同本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管理费,应当提供总机构出具的管理费汇集范围、总额、分摊依据和方法的证明文件,并附有注册会计师的查证报告,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准予列支。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向其分支机构合理分摊与其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