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日期:2011-07-03 17:50
经营有关的管理费。   第二十一条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借款利息,应当提供借款付息的证明文件,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准予列支。   企业借款用于固定资产的购置、建造或者无形资产的受让、开发,在该项资产投入使用前发生的利息,应当计入固定资产的原价。   本条第一款所说的合理的借款利息,是指按不高于一般商业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第二十二条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交际应酬费,应当有确实的记录或者单据,分别在下列限度内准予作为费用列支:   (一)全年销货净额在一千五百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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