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0
经营有关的管理费。 第二十一条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借款利息,应当提供借款付息的证明文件,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准予列支。 企业借款用于固定资产的购置、建造或者无形资产的受让、开发,在该项资产投入使用前发生的利息,应当计入固定资产的原价。 本条第一款所说的合理的借款利息,是指按不高于一般商业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第二十二条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交际应酬费,应当有确实的记录或者单据,分别在下列限度内准予作为费用列支: (一)全年销货净额在一千五百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