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日期:2011-07-03 17:50
货净额的千分之五;全年销货净额超过一千五百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销货净额的千分之三。   (二)全年业务收入总额在五百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总额的千分之十;全年业务收入总额超过五百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业务收入总额的千分之五。   第二十三条企业在筹建和生产、经营中发生的汇兑损益,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合理列为各所属期间的损益。   第二十四条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和福利费, 应当报送其支付标准和所依据的文件及有关资料,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准予列支。   企业不得列支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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