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日期:2011-07-03 17:50
职工的境外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五条从事信贷、租赁等业务的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报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逐年按年未放款余额(不包括银行间拆借),或者年未应收帐款、应收票据等应收款项的余额,计提不超过百分之三的坏帐准备,从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企业实际发生的坏帐损失,超过上一年度计提的坏帐准备部分,可列为当期的损失;少于上一年度计提的坏帐准备部分,应当计入本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前款所说的坏帐损失,须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认可。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所说的坏帐损失,是指下列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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