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日期:2011-07-03 17:50
收款项:   (一)因债务人破产,在以其破产财产清偿后,仍然不能收回的;   (二)因债务人死亡,在以其遗产偿还后,仍然不能收回的;   (三)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已超过两年,仍然不能收回的。   第二十七条企业已列为坏帐损失的应收款项,在以后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收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十八条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利润(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可以作为费用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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