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0
第二十九条税法第十八条所说的资产净额或者剩余财产,是指企业清算时的全部资产或者财产扣除各项负债及损失后的余额。 第三章资产的税务处理 第三十条企业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和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二千元以下或者使用年限不超过两年的,可以按实际使用数额列为费用。 第三十一条固定资产的计价,应当以原价为准。 购进的固定资产,以进价加运费、安装费和使用前所发生的其他有关费用为原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