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日期:2011-07-03 17:50
  自制、自建的固定资产,以制造、建造过程中所发生的实际支出为原价。   作为投资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该资产新旧程度,以合同确定的合理价格或者参照有关的市场价格估定的价格加使用前发生的有关费用为原价。   第三十二条企业的固定资产,应当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从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从事开采石油资源的企业,在开发阶段的投资,应当以油(气)田为单位,全部累计作为资本支出,从本油(气)田开始商业性生产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   第三十三条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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