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0
第一款所说的外商投资企业和税法第二条第二款所说的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 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本细则中,除特别指明者外,统称为企业。 税法第二条第二款所说的机构、场所,是指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和工厂、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和提供劳务的场所以及营业代理人。 第四条本细则第三条第二款所说的营业代理人, 是指具有下列任何一种受外国企业委托代理, 从事经营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一)经常代表委托人接洽采购业务,并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