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0
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残值应当不低于原价的百分之十;需要少留或者不留残值的,须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 第三十四条固定资产的折旧,应当采用直线法计算;需要采用其他折旧方法的,可以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国家税务局批准。 第三十五条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短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二十年; (二)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十年; (三)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业务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五年。 第三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