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日期:2011-07-03 17:50
六条从事开采石油资源的企业,在开发阶段及其以后的投资所形成的固定资产,可以综合计算折旧,不留残值,折旧的年限不得少于六年。   第三十七条本细则条三十五条第(一)项所说的房屋、建筑物,是指供生产、经营使用和为职工生活、福利服务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范围如下:   房屋,包括厂房、营业用房、办公用房、库房、住宿用房、食堂及其他房屋等;   建筑物,包括塔、池、糟、井、架、棚(不包括临时工棚、车棚等简易设施)、场所、路、桥、平台、码头、船坞、涵洞、加油站以及独立于房屋和机器设备之外的管道、烟囱、围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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