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0
; 房屋、建筑物的附属设施,是指同房屋、建筑物不可分割的、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通气、通水、通没管道,通讯、输电线路,电梯,卫生设备等。 第三十八条本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二)项所说的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范围如下: 火车,包括各种机车、客车、货车以及不单独计算价值的车上配套设施; 轮船,包括各种机动船舶以及不单独计算价值的船上配套设施; 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包括各种机器、机械、机组、生产线及其配套设备,各种动力、输送、传导设备等。 第三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