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日期:2011-07-03 17:50
;   房屋、建筑物的附属设施,是指同房屋、建筑物不可分割的、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通气、通水、通没管道,通讯、输电线路,电梯,卫生设备等。   第三十八条本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二)项所说的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范围如下:   火车,包括各种机车、客车、货车以及不单独计算价值的车上配套设施;   轮船,包括各种机动船舶以及不单独计算价值的船上配套设施;   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包括各种机器、机械、机组、生产线及其配套设备,各种动力、输送、传导设备等。   第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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