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0
缩短折旧年限的固定资产,包括: (一)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的机器设备和常年处于震憾、颤动状态的厂房和建筑物; (二)由于提高使用率,加强使用强度,而常年处于日夜运转状态的机器、设备; (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作期比本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短,并在使用期满后归中方合作者所有的固定资产。 第四十一条企业取得已经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尚可使用年限比本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短的,可以提出证明凭据,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按其尚可使用年限计算折旧。 第四十二条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因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