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日期:2011-07-03 17:50
按照合理的价格实际支付的金额为原价。   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以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实际支出额为原价。   作为投资的无形资产,以协议、合同规定的合理价格为原价。   第四十七条无形资产的摊销,应当采用直线计算。   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在协议、合同中规定使用的年限的,可以按照该使用年限分期摊销;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或者是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摊销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四十八条从事开采石油资源的企业所发生的合理的勘探费用,可以在已经开始商业性生产的油(气) 田收入中分期摊销;摊销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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