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日期:2011-07-03 17:50
  外国石油公司拥有的合同区,由于未发现商业性油(气) 田而终止作业,如果其不连续拥有开采油(气)资源合同,也不在中国境内保留开采油(气)资源的经营管理机构或者办事机构,其已投入终止合同区的合理的勘探费用,经税务机关审查确认并出具证明后,从终止合同之日起十年内又签订新的合作开采油(气)资源合同的,准予在其新拥有合同区的生产收入中摊销。   第四十九条企业在筹办期发生的费用,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前款所说的筹办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办之日起开始生产、经营(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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