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0
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止的期间。 第五十条企业的商品、产成品、在产品、半成品和原料、材料等存货的计价,应当以成本价为准。 第五十一条各项存货的发出或者领用,其实际成本价的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移动平均、加权平均和后进先出等方法中,由企业选用一种。 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改变;确实需要改变计价方法的,应当在下一纳税年开始前报当地税务机关批准。 第四章关联企业业务往来 第五十二条税法第十三条所说的关联企业,是指与企业有以下之一关系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一)在资金、经营